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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守則 15
十五、(社交活動限制)
      廉政人員嚴禁接受不正當之招待、贈與及飲宴應酬或涉足不當場所
      等行為。
      廉政人員受邀之社交活動疑有不正當情形者,不得參與;於活動中
      發現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廉政人員因執行職務,確有必要參加前項社交活動,應事先徵得第
      十三點第二項人員同意。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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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贈受財物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招待或其他利益。
      政風人員基於社交禮俗所為及所受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應合
      於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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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之視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政風人員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
  (一)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之親屬接受者。
  (二)其他經由第三人轉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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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務活動接受招待之禁止)
      政風人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或從事其他公務活動時,應遵
      守相關禁止規定,除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茶點、食、宿或交通
      外,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或人員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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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應酬交往)
      政風人員不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人士往來應酬,亦不得參
      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涉足不正當之場所或從事其他足以影響
      機關聲譽之事務或活動。
      政風人員參加正當之應酬時,如發現有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
      人士在場,應即離席,並適時向直屬長官報備。
      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確有必要參加前項飲宴應酬,應事先徵得長
      官之同意。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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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贈受財物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招待或其他利益。
    政風人員基於社交禮俗所為及所受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應合於
    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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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務活動接受招待之禁止)
      政風人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或從事其他公務活動時,應遵
      守相關禁止規定,除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茶點、食、宿或交通
      外,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或人員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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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應酬交往) 
      政風人員不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人士往來應酬,亦不得參
      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涉足不正當之場所或從事其他足以影響
      機關聲譽之事務或活動。
      政風人員參加正當之應酬時,如發現有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
      人士在場,應即離席,並適時向直屬長官報備。
      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確有必要參加前項飲宴應酬,應事先徵得長
      官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