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社交活動限制) 廉政人員嚴禁接受不正當之招待、贈與及飲宴應酬或涉足不當場所 等行為。 廉政人員受邀之社交活動疑有不正當情形者,不得參與;於活動中 發現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廉政人員因執行職務,確有必要參加前項社交活動,應事先徵得第 十三點第二項人員同意。
十三、(贈受財物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招待或其他利益。 政風人員基於社交禮俗所為及所受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應合 於節度。
十四、(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之視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政風人員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 (一)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之親屬接受者。 (二)其他經由第三人轉送者。
十五、(公務活動接受招待之禁止) 政風人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或從事其他公務活動時,應遵 守相關禁止規定,除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茶點、食、宿或交通 外,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或人員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二十、(應酬交往) 政風人員不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人士往來應酬,亦不得參 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涉足不正當之場所或從事其他足以影響 機關聲譽之事務或活動。 政風人員參加正當之應酬時,如發現有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 人士在場,應即離席,並適時向直屬長官報備。 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確有必要參加前項飲宴應酬,應事先徵得長 官之同意。
九、 (贈受財物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招待或其他利益。 政風人員基於社交禮俗所為及所受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應合於 節度。
十一、 (公務活動接受招待之禁止) 政風人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或從事其他公務活動時,應遵 守相關禁止規定,除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茶點、食、宿或交通 外,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或人員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十六、 (應酬交往) 政風人員不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人士往來應酬,亦不得參 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涉足不正當之場所或從事其他足以影響 機關聲譽之事務或活動。 政風人員參加正當之應酬時,如發現有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 人士在場,應即離席,並適時向直屬長官報備。 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確有必要參加前項飲宴應酬,應事先徵得長 官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