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政風機構發現申報人明知應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者,應填具 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三) ,報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連同審 查結果送法務部處理。 前項審查結果,應檢附下列文件,按件編目裝訂成冊: (一) 申報人之說明資料或紀錄。 (二) 通知申報人申報之相關資料。 (三) 是否初次申報之資料。 (四) 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