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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15
十五、政風機構發現申報人明知應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者,應填具
      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三) ,報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連同審
      查結果送法務部處理。
      前項審查結果,應檢附下列文件,按件編目裝訂成冊:
   (一) 申報人之說明資料或紀錄。
   (二) 通知申報人申報之相關資料。
   (三) 是否初次申報之資料。
   (四) 其他相關資料。
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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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政風機構發現申報人明知應依規定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者,
      應填具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五) ,連同審查結果送法務部處理。
      前項審查結果報告,應檢附左列文件,按件編目裝訂成冊:
   (一) 財產申報人之說明資料或紀錄。
   (二) 有無通知申報人申報之相關資料。
   (三) 是否初次申報之資料。
   (四) 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