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 15 條
受處分人在執行中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自繼續執行
之日起重新編等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