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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5 條
受處分人在執行中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自繼續執行 之日起重新編等計分。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15 條
受處分人在執行中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自繼續執行 之日起重新編等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