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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15
十五、檢察官除於情況急迫,確有絕對必要者外,對第十三點所定之處所
      不宜逕行搜索;其依法逕行搜索者,應於開始搜索時,即時以適當
      方式報告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並聽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