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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檢察官除於情況急迫,確有絕對必要者外,對第十三點所定之處所
      不宜逕行搜索;其依法逕行搜索者,應於開始搜索時,即時以適當
      方式報告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並聽取指示。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15
十五、檢察官除於情況急迫,確有絕對必要者外,對第十三點所定之處所
      不宜逕行搜索;其依法逕行搜索者,應於開始搜索時,即時以適當
      方式報告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並聽取指示。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1
十一 檢察官除於情況急迫,確有絕對必要者外,對第九點所定之處所不
      宜逕行搜索,如依法逕行搜索者,應於開始搜索時,即時以適當方
      式報告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並聽取指示。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11
十一  檢察官除於情況急迫,確有絕對必要者外,對第九點所定之處所不
      宜逕行搜索,如依法逕行搜索者,應於開始搜索時,即時以適當方
      式報告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並聽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