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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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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引渡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 15 條
外交部收到引渡之請求後,應連同有關文件,送請法務部發交人犯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如人犯所在不明時,應發交適當之地方法院檢察 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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