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四十八、(保安處分之聲請) 檢察官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認被告行為不罰而為不起訴處 分,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依本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應注意聲請法院裁定之。又於法院裁判未併宣 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有宣告之必要者,依同條第三項之規 定應注意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刑訴法四八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