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 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