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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40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九十五條理由謂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其
時效應從繼承人之確定,或管理人之選定,或破產管理人之選任時起,六個月內,時
效不完成。蓋此時缺為中斷行為人或缺受中斷行為人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