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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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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檢察機關自行辦理或轉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應告知修復
      促進者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資訊,除被害人及被告同意外,不
      得無故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