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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14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參酌歐盟被害人權利指令第二十一條旨在確保被害人之隱私權受到保護,且犯罪被害
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亦明定修復促進者或其所屬機關、機構或團體之人員
,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資訊,除被害人及被告同意外,不得無故洩漏,爰訂定本
點,明文規範檢察機關應告知保密義務。告知保密義務之方式,可以書面或其他適當
方式為之,例如,本部函頒「各地方檢察署遴聘修復促進者及督導實施要點」供檢察
機關參考使用,該要點所附倫理規範,已揭示修復促進者應遵守之保密義務,各檢察
機關制訂要點遴聘修復促進者並督導其應遵守倫理規範,即屬已盡告知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