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三○一專戶,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號:○一八 ○三六○七○一○三),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