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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三○一專戶,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號:○一八
      ○三六○七○一○三),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三零一專戶,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號:零
      一八零三六零七零一零三),提出繳費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
      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