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和緩處遇: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和緩處遇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標 準八成計算,自核准日起,已得之成績分數依舊、新及新新法責 任分數比例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