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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4
十四、和緩處遇: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和緩處遇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標
        準八成計算,自核准日起,已得之成績分數依舊、新及新新法責
        任分數比例換算。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14
十四、和緩處遇: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和緩處遇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標
        準八成計算,自核准日起,已得之成績分數依舊、新及新新法責
        任分數比例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