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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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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14
十四、每位學員參加一社團為原則,每週三社團結束後,於翌日午前社長 將社員上、下課點名結果及學員上課情形等紀錄如附件四送交教輔 人員。
圖表附件:
附件四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情形報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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