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得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就本署審議通過之緩 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計畫,查核評估其執行成效及緩起訴 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有無確實支用於執行計畫書所列之特定公益用 途。並得委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或相關機構分別進行期中督 導及期末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