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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14
十四、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得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就本署審議通過之緩
      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計畫,查核評估其執行成效及緩起訴
      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有無確實支用於執行計畫書所列之特定公益用
      途。並得委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或相關機構分別進行期中督
      導及期末查核。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4
十四、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得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就本署審議通過之緩
      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計畫,查核評估其執行成效及緩起訴
      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有無確實支用於執行計畫書所列之特定公益用
      途。並得委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或相關機構分別進行期中督
      導及期末查核。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14
十四、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得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就本署審議通過之緩
      起訴處分金執行計畫,查核評估其執行成效及緩起訴處分金有無確
      實支用於執行計畫書所列之特定公益用途。並得委請專家學者、社
      會公正人士或相關機構分別進行期中督導及期末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