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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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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14
十四、本規定自 101 年 2 月 23 日修訂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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