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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14
十四、本規定自 101 年 2 月 23 日修訂公布施行。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14
十四、本規定自 101 年 2 月 23 日修訂公布施行。
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14
十四、本規定自 99 年 4 月 1 日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