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卷應在本分署閱卷處所為之,不得將卷宗攜 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應即禁止閱卷。 (一)對於卷宗不得添註、挖補、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等及 任何更動卷宗資料之行為。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五)其他經本分署認定不當或不法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