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14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一、本處修正為本分署,並將閱卷處所修正為以本分署內為限,以符實際需求。
二、應禁止閱卷修正為應即禁止閱卷,並將要點十四第四款証物用語刪除,以符合實
    際程序作業。
三、部分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