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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14
十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卷應在本分署閱卷處所為之,不得將卷宗攜
      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應即禁止閱卷。
  (一)對於卷宗不得添註、挖補、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等及
        任何更動卷宗資料之行為。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五)其他經本分署認定不當或不法之行為。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14
十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卷應在閱卷處所為之,不得將卷宗攜出,並
      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應禁止閱卷。
  (一)對於卷宗不得添註、挖補、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等及
        任何更動卷宗資料之行為。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証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五)其他經本處認定不當或不法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