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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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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14
十四、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由相關科室有關人員簽名或蓋 章,蓋妥本所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並作成送達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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