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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14
十四、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由相關科室有關人員簽名或蓋
      章,蓋妥本所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並作成送達
      證書。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14
十四、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由相關科室有關人員簽名或蓋
      章,蓋妥本所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並作成送達
      證書。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14
十四、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由相關科室有關人員簽名或蓋
      章,蓋妥本所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並作成送達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