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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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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審查結果如發現受查詢之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應填具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二) ,報請主管
      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連同相關事證資料送法務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