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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14
十四、審查結果如發現受查詢之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應填具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二) ,報請主管
      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連同相關事證資料送法務部處理。
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7
十七  審查結果如發現受查詢之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為虛
      偽說明或拒絕說明者,應填具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四) ,連同相關
      事證資料送法務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