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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14 條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
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