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一 貴監本年九月份累進處遇審查會議紀錄,列舉一級受刑人劉××等經
減刑後重新編列原級,於法不合。
二 依本部六十四年九月廿三日台 64.函監決字第○八四一七號函說明二
、減刑後之刑期,合於累進處遇編級之規定者,應自其刑期起算日重
新編級,但得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經監務委員會議
之議決,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所謂適當之階級,自應受該條例施行
細則第十條之限制,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三 貴監將該受刑人劉××等編列原一或二級,核與上開條文之規定不合
。但為兼顧受刑人利益,該受刑人等原得之成績分數,准予抵銷重新
編入第三級後之責任分數,如有餘分,則不予以計算,俟其晉列二級
後,按月以其所得之成績分數,抵銷其責任分數。
四 該受刑人等依前項規定更正其級別後,其已縮短之刑期如有錯誤,應
予以更正。原身分簿十五本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