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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4 條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
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14 條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
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14 條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獄務委員會議之
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