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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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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聯繫中心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其他科技
      通訊方式及主要負責人名冊應陳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查,並函送轄區
      選務機關、各司法警察機關,以利聯繫。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
      信箱、電子信箱號碼或其他科技通訊方式,並應廣為宣傳,以利民
      眾檢舉妨害選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