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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14
十四、聯繫中心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及主要負責
      人名冊應陳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查,並函送轄區選務機關、各司法警
      察機關,以利聯繫。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
      ,並應廣為宣傳,利民眾檢舉妨害選舉案件。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14
十四、聯繫中心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及主要負責
      人名冊應陳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查,並函送轄區選務機關、各司法警
      察機關,以利聯繫。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
      ,並應廣為宣傳,利民眾檢舉妨害選舉案件。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4
十四  聯繫中心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號碼及主要負責人名冊應陳
      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查,並函送轄區選務機關、各司法警察機關,以
      利聯繫。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號碼,並應廣為宣傳,以利
      民眾檢舉妨害選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