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聯繫中心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其他科技 通訊方式及主要負責人名冊應陳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查,並函送轄區 選務機關、各司法警察機關,以利聯繫。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 信箱、電子信箱號碼或其他科技通訊方式,並應廣為宣傳,以利民 眾檢舉妨害選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