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聯繫中心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及主要負責 人名冊應陳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查,並函送轄區選務機關、各司法警 察機關,以利聯繫。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 ,並應廣為宣傳,利民眾檢舉妨害選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