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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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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之意義
      )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情況急迫,係指如不及時拘提,人犯
      即有逃亡之虞或偵查犯罪顯有重大困難者而言。同條第二項之其急
      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係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遇有上開情況急迫情事而不及報告檢察官簽發拘票者而言。(刑
      訴法八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