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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之意義
      )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情況急迫,係指如不及時拘提,人犯
      即有逃亡之虞或偵查犯罪顯有重大困難者而言。同條第二項之其急
      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係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遇有上開情況急迫情事而不及報告檢察官簽發拘票者而言。(刑
      訴法八八之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4
十四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之意義
      )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情況急迫,係指如不及時拘提,人犯
      即有逃亡之虞或偵查犯罪顯有重大困難者而言。同條第二項之其急
      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係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遇有上開情況急迫情事而不及報告檢察官簽發拘票者而言。 (刑
      訴法八八之一)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4
十四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情況急迫」,係指如不及時
      拘提,人犯即有逃亡之虞或偵查犯罪顯有重大困難者而言。同條第
      二項之「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係指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遇有上開「情況急迫」情事而不及報告檢察官簽發拘票者而言
      。 (刑訴法八八之一)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14
十四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情況急迫」,係指如不及時
      拘提,人犯即有逃亡之虞或偵查犯罪顯有重大困難者而言。同條第
      二項之「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係指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遇有上開「情況急迫」情事而不及報告檢察官簽發拘票者而言
      。 (刑訴法八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