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之意義 )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情況急迫,係指如不及時拘提,人犯 即有逃亡之虞或偵查犯罪顯有重大困難者而言。同條第二項之其急 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係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遇有上開情況急迫情事而不及報告檢察官簽發拘票者而言。(刑 訴法八八之一)
十四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之意義 )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情況急迫,係指如不及時拘提,人犯 即有逃亡之虞或偵查犯罪顯有重大困難者而言。同條第二項之其急 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係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遇有上開情況急迫情事而不及報告檢察官簽發拘票者而言。 (刑 訴法八八之一)
十四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情況急迫」,係指如不及時 拘提,人犯即有逃亡之虞或偵查犯罪顯有重大困難者而言。同條第 二項之「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係指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遇有上開「情況急迫」情事而不及報告檢察官簽發拘票者而言 。 (刑訴法八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