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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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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
第 14 條
現職書記官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 一、為業務需要必調任者。 二、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三年以上者。 三、人地不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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