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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14 條
現職書記官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
一、為業務需要必調任者。
二、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三年以上者。
三、人地不宜者。
民國 69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14 條
  現職書記官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
  一、為業務需要必須調任者。
  二、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三年以上者。
  三、人地不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