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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14 條
仲裁人應參加前條之講習,每次講習時間,至少為三小時,至多不超過十
二小時。每三年應參加講習至少二次。
仲裁人參加講習,不以其所登記仲裁機構主辦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