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 14 條
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