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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4 條
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14 條
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