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8: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4 條
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14 條
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