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看守所組織通則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看守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4 條
看守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 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