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4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辦理。
三、事務較簡者未設政風室,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政風業務由其上
    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爰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