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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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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4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辦理。 三、事務較簡者未設政風室,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政風業務由其上 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爰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