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2:3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4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辦理。
三、事務較簡者未設政風室,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政風業務由其上
    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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