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三十七、(上訴之提起及撤回) 檢察官提起上訴,並不限於原偵查起訴之檢察官,亦不限於 原出庭辯論之檢察官。至下級檢察官提起上訴之案件,經上 級檢察官查核,認為程序顯不合法或實體上顯無理由者,得 於上訴法院裁判前,撤回上訴。(刑訴法三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