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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37
一百三十七、(上訴之提起及撤回)
            檢察官提起上訴,並不限於原偵查起訴之檢察官,亦不限於
            原出庭辯論之檢察官。至下級檢察官提起上訴之案件,經上
            級檢察官查核,認為程序顯不合法或實體上顯無理由者,得
            於上訴法院裁判前,撤回上訴。(刑訴法三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