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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7
一百三十七、(上訴之提起及撤回)
            檢察官提起上訴,並不限於原偵查起訴之檢察官,亦不限於
            原出庭辯論之檢察官。至下級檢察官提起上訴之案件,經上
            級檢察官查核,認為程序顯不合法或實體上顯無理由者,得
            於上訴法院裁判前,撤回上訴。(刑訴法三五四)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37
一百三十七   (上訴之提起及撤回)
            檢察官提起上訴,並不限於原偵查起訴之檢察官,亦不限於
            原出庭辯論之檢察官。至下級檢察官提起上訴之案件,經上
            級檢察官查核,認為程序顯不合法或實體上顯無理由者,得
            於上訴法院裁判前,撤回上訴。 (刑訴法三五四)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94
九十四  檢察官提起上訴,並不限於原偵查起訴之檢察官,亦不限於原出
        庭辯論之檢察官。至下級檢察官提起上訴之案件,經上級檢察官
        查核,認為程序顯不合法或實體上顯無理由者,得於上訴法院裁
        判前,撤回上訴。 (刑訴法三五四、法院組織法六○、六三)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94
九十四  檢察官提起上訴,並不限於原偵查起訴之檢察官,亦不限於原出
        庭辯論之檢察官。至下級檢察官提起上訴之案件,經上級檢察官
        查核,認為程序顯不合法或實體上顯無理由者,得於上訴法院裁
        判前,撤回上訴。 (刑訴法三五四、法院組織法六○、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