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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34
一百三十四、(檢察官裁判正本之收受與審查)
            檢察官應於裁判正本送至其辦公處所後,即時收受送達,不
            得無故擱置,致延誤裁判確定之時間。收受裁判正本後,應
            立就原裁判認定事實有無錯誤、適用法則是否恰當,以及訴
            訟程序有無瑕疵、量刑標準及緩刑宣告是否適當,分別審查
            ,以決定應否提起上訴或抗告,不得任意擱置,致遲誤上訴
            或抗告期間。如認原判決量刑失當或漏未宣告保安處分或緩
            刑者,應即提起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聲明上訴。其上訴書,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必須敘述理由。上訴第二審者,雖無必
            敘述理由之規定,但為明瞭上訴範圍及要旨,仍以敘述理由
            為宜。(刑訴法三四四、三七七、三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