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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4
一百三十四、(檢察官裁判正本之收受與審查)
            檢察官應於裁判正本送至其辦公處所後,即時收受送達,不
            得無故擱置,致延誤裁判確定之時間。收受裁判正本後,應
            立就原裁判認定事實有無錯誤、適用法則是否恰當,以及訴
            訟程序有無瑕疵、量刑標準及緩刑宣告是否適當,分別審查
            ,以決定應否提起上訴或抗告,不得任意擱置,致遲誤上訴
            或抗告期間。如認原判決量刑失當或漏未宣告保安處分或緩
            刑者,應即提起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聲明上訴。其上訴書,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必須敘述理由。上訴第二審者,雖無必
            敘述理由之規定,但為明瞭上訴範圍及要旨,仍以敘述理由
            為宜。(刑訴法三四四、三七七、三八二)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34
一百三十四   (檢察官裁判正本之收受與審查)
            檢察官應於裁判正本送至其辦公處所後,即時收受送達,不
            得無故擱置,致延誤裁判確定之時間。收受裁判正本後,應
            立就原裁判認定事實有無錯誤、適用法則是否恰當,以及訴
            訟程序有無瑕疵、量刑標準及緩刑宣告是否適當,分別審查
            ,以決定應否提起上訴或抗告,不得任意擱置,致遲誤上訴
            或抗告期間。如認原判決量刑失當或漏未宣告保安處分或緩
            刑者,應即提起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聲明上訴。其上訴書,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必須敘述理由。上訴第二審者,雖無必
            敘述理由之規定,但為明瞭上訴範圍及要旨,仍以敘述理由
            為宜。 (刑訴法三四四、三七七、三八二)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91
九十一  檢察官應於裁判正本送至其辦公處所後,即時收受送達,不得無
        故擱置,致延誤裁判確定之時間。收受裁判正本後,無論為公訴
        或自訴判決,應立就原判決認定事實有無錯誤、適用法則是否恰
        當,以及訴訟程序有無瑕疵、量刑標準及緩刑宣告是否適當,分
        別審查,以決定應否提起上訴,不得任意擱置,致遲誤上訴期間
        。如認原判決量刑失當或漏未宣告保安處分或緩刑者,應即提起
        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聲明上訴。其上訴書,提起第三審上訴者,
        必須敘述理由。上訴第二審者,雖無必敘述理由之規定,但為明
        瞭上訴範圍及要旨計,總以敘述理為是。( 刑訴法三四四、三七
        七、三八二 )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91
九十一  檢察官應於裁判正本送至其辦公處所後,即時收受送達,不得無
        故擱置,致延誤裁判確定之時間。收受裁判正本後,無論為公訴
        或自訴判決,應立就原判決認定事實有無錯誤、適用法則是否恰
        當,以及訴訟程序有無瑕疵、量刑標準及緩刑宣告是否適當,分
        別審查,以決定應否提起上訴,不得任意擱置,致遲誤上訴期間
        。如認原判決量刑失當或漏未宣告保安處分或緩刑者,應即提起
        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聲明上訴。其上訴書,提起第三審上訴者,
        必須敘述理由。上訴第二審者,雖無必敘述理由之規定,但為明
        瞭上訴範圍及要旨計,總以敘述理為是。( 刑訴法三四四、三七
        七、三八二 )